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