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六条有效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