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和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处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和非法所得,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