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未经批准,不得移植、采集和砍伐野生珍稀植物。禁止在公益林内移植、采挖树木。在商品林内移植、采挖非珍贵树木,须经调查设计后,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居民移植、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保护树木除外。收购非珍贵树木,应当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树种、数量和地点等收购。重点保护的野生珍稀植物的出口,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