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林木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营木材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工木材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和加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生产和经营加工单位木材销售总量和运输总量的监控。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