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批时间或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额。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