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市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属以上企业的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噪声和区属企业的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由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居民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街道办事处或住宅区管理组织协助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