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等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达代表。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