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八条已修改主席团可以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安排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代表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必须获得大会执行主席许可。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