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必须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议案内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