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权利人(申请人)按下列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二)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三)权利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代理人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经过公证的书面委
托书;
(四)共有的房屋,由其共有人共同申请。经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的,由双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五)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