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交易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中介机构未取得房产中介资格从事房产中介业务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擅自转让、转租公有房屋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房屋租金3-5倍的罚款并收回房屋。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已收预付款的10%计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