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使用和维修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一)出现不安全因素的;(二)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前次安全鉴定确定的使用期限的;(三)改变用途危及安全的;(四)公共场所用房五年未作安全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修缮责任人承担。房屋修缮责任人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或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