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下列国有非住宅房产交易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交易:

(一)政府投资或补贴修建的房产;

(二)国有企业需要交易的房产;

(三)代管的国有房产和拨用房产。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