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本级及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使行政监察权,定期开展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