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不依法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