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实行下列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价格制定(调整)审批制度;

(二)成本资料、进销价格台账制度;

(三)明码标价制度;

(四)价格自查制度;

(五)价格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