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生产经营者制定列入价格监审范围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或者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价格申报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生产经营者可按申报要求自行调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