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者制定列入价格监审范围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或者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价格申报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生产经营者可按申报要求自行调价。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