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场调节价格监控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