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价格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赔偿。

附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