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调节价格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