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调节价格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