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调节价格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抵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各级价格检查机构应当采取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举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