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省本级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省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主要指标和执行情况表、省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收支表以及上年度省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表一并印发会议,由代表团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