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