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具备条件而不按期改燃或改灶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育林基金,用于营造薪炭林,并处以消耗林木资源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给以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