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具备条件而不按期改燃或改灶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育林基金,用于营造薪炭林,并处以消耗林木资源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给以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