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章 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无林权证或山林权属不清、山林权属有争议的;(二)不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和封山育林地区林木的;(四)上年度超计划采伐林木或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五)上年度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森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主要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