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除此之外,下列情况还应提交或出示相应的文件:

(一)采伐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征占用林地批准文件、《使用林地许可证》、补偿协议副本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交纳收据。

(二)低产林改造需采伐林木和清理采伐灾害林木,应提交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皆伐林木,应按《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