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凡从事木材经营或经营性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和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