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煤矿企业,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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