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符合《煤炭法》规定的条件,并向煤炭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审批登记表;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开采方案;

(三)有关地质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五)与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相应的资信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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