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开办煤矿企业必须符合《煤炭法》规定的条件,并向煤炭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审批登记表;(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开采方案;(三)有关地质报告的批准文件;(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文件;(五)与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相应的资信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