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开采或者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