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煤炭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