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进行农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或者编制区划的;(二)不按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进行开发、利用、保护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