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九条已修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调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