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

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单位进行前期开发和储备利用,并纳入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

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的,应当交由原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恢复耕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