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第三节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受理程序终结。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说服、解释等工作:(一)经行政机关复核完毕的;(二)经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核查完毕,且核查结果经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信访事项核查应当履行调查核实、听证评议、集体研究、结论告知等程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