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海海事法院院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等提名人提出的任免案进行审查,并向常委会报告。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者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