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应当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