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