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