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