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地级市发生的较大事故由当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其他县级市、县、自治县发生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县级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县级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