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化工园区、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聚集的集中区或工业区应当科学规范园区设置,保障园区内项目布局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符合相关规划;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其他园区可以根据安全风险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评价。

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