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化工园区、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聚集的集中区或工业区应当科学规范园区设置,保障园区内项目布局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符合相关规划;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其他园区可以根据安全风险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评价。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园区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