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在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说明,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法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整修或更换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