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在投票选举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前,主席团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等活动,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