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或者推荐理由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