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依法罢免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