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建设和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资金保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