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的,扣押作业工具,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挖海砂、砾石和其他近岸矿产资源未采取严格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的;(三)未采取先围后填方式进行围海、填海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