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弃物和废水排入海域,污染海洋环境。在近岸海域从事海上餐饮服务和其他生产、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废水回收设施,将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运至陆地集中处理,不得排入海洋。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近岸、港湾、码头等区域固体废弃物、废水集中收集、处理的有偿服务制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